财政部组织法(民国80年05月31日修正)
第1条 财政部主管全国财政。
第2条 财政部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本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
第3条 财政部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经行政院会议议决后,停止或撤销之。
第4条 财政部设左列各司、室:
一、关政司。
二、保险司。
三、总务司。
四、秘书室。
第5条 关政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关税政策及关税制度之规划事项。
二、关于关税税则之拟订、解答事项。
三、关于关务法规之拟订、解答及审核事项。
四、关于关税稽征业务之考核事项。
五、关于关税免税、减税、缓征、退税、保税之审核事项。
六、关于缉私法规之拟订、缉私业务之规划、督导及协调、处理事项。
七、关于税则分类估价争议之评议及缉私处分申诉案件之审议、处理事项。
八、关于关务之涉外事项。
九、关于关务机构受托代征税费或代办业务之联系、协调事项。
一0、关于关务机构设置或裁并之核议事项。
一一、关于关务人员之考核事项。
一二、关于关务之其它事项。
第6条 保险司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保险法规之拟订、解答及审核事项。
二、关于国内及国际保险动态之调查、研究事项。
三、关于保险市场之管理事项。
四、关于保险机构之管理、考核事项。
五、关于保险业务之研究、改进及审核事项。
六、关于保险业务之检查事项。
七、关于保险之涉外事项。
八、关于保险人员之考核事项。
九、关于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及其它相关业务人员之管理事项。
一0、关于违反保险法规之取缔、处理事项。
一一、关于保险管理之其它事项。
第7条 总务司掌理左列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