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条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四十七条至第二百四十九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
第251条 以强暴、胁迫或诈术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一、妨害贩运谷类及其它公共所需之饮食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二、妨害贩运种子、肥料、原料及其它农业、工业所需之物品,致市上生缺乏者。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52条 意图加损害于他人而妨害其农事上之水利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第253条 意图欺骗他人而伪造或仿造已登记之商标、商号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254条 明知为伪造或仿造之商标、商号之货物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金。
第255条 意图欺骗他人,而就商品之原产国或品质,为虚伪之标记或其它表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明知为前项商品而贩卖,或意图贩卖而陈列,或自外国输入者,亦同。
第二0章 鸦片罪
第256条 制造鸦片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制造吗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质料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57条 贩卖或运输鸦片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贩卖或运输吗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质料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千元以下罚金。
自外国输入前二项之物者,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一万元以下罚金。
前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58条 制造、贩卖或运输专供吸食鸦片之器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59条 意图营利,为人施打吗啡,或以馆舍供人吸食鸦片或其化合质料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60条 意图供制造鸦片、吗啡之用,而栽种罂粟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意图供制造鸦片、吗啡之用,而贩卖或运输罂粟种子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61条 公务员利用权力强迫他人犯前条之罪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262条 吸食鸦片或施打吗啡或使用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质料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263条 意图供犯本章各罪之用,而持有鸦片、吗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质料,或专供吸食鸦片之器具者,处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264条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条之罪者,依各该条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65条 犯本章各条之罪者,其鸦片、吗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质料,或种子或专供吸食鸦片之器具,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二一章 赌博罪
第266条 在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一千元以下罚金。但以供人暂时娱乐之物为赌者,不在此限。
当场赌博之器具与在赌台或兑换筹码处之财物,不问属于犯人与否,没收之。
第267条 以赌博为常业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268条 意图营利,供给赌博场所或聚众赌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269条 意图营利,办理有奖储蓄或未经政府允准而发行彩票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经营前项有奖储蓄或为买卖前项彩票之媒介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270条 公务员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条之罪者,依各该条之规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二章 杀人罪
第271条 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2条 杀直系血亲尊亲属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条 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74条 母于生产时或甫生产后,杀其子女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75条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杀,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杀之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谋为同死而犯第一项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第276条 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
第二三章 伤害罪
第277条 伤害人之身体或健康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8条 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项之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79条 当场激于义愤犯前二条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但致人于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0条 对于直系血亲尊亲属,犯第二百七十七条或第二百七十八条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281条 施强暴于直系血亲尊亲属,未成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282条 教唆或帮助他人使之自伤,或受其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伤害之,成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83条 聚众斗殴致人于死或重伤者,在场助势而非出于正当防卫之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实施伤害者,仍依伤害各条之规定处断。
第284条 因过失伤害人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伤害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
第285条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疯,隐瞒而与他人为猥亵之行为或奸淫,致传染于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286条 对于未满十六岁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体之自然发育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营利,而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
第287条 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四条及第二百八十五条之罪,须告诉乃论。但公务员于执行职务时,犯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项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二四章 堕胎罪
第288条 怀胎妇女服药或以他法堕胎者,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罚金。
怀胎妇女听从他人堕胎者,亦同。
因疾病或其它防止生命上危险之必要,而犯前二项之罪者,免除其刑。
第289条 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90条 意图营利,而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致重伤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五百元以下罚金。
第291条 未受怀胎妇女之嘱托或未得其承诺,而使之堕胎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妇女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
第292条 以文字、图画或他法,公然介绍堕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绍自己或他人为堕胎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一千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