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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

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方法
 (一九八三年四月五日)


  台湾同胞到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投资兴办工农业项目,除享受经济特区现有全部优惠待遇外,再给予下列特别优惠:
 一、台湾同胞在经济特区兴办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或合作经营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四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五至第九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上列企业使用进口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凡属国内市场有销路又需要进口的,或者投资者提供了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允许有百分之三十的产品内销。内销产品要按国家规定的渠道销售,并照章征税或补税。
 三、上列企业建设期间和投产后五年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台湾同胞到珠海、汕头、厦门三市投资改造旧市区的老企业,其产品只要是以出口为目标的,除按国家原规定的进口生产资料免征关税,企业所得税减按百分之十五征收外,还可享受上述特别优惠。
  以上办法也适用于台湾同胞到海南岛投资兴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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