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四章 出境入境检查
第二十三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须向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填交出境、入境登记卡,接受查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旅行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的;
(三)拒绝交验旅行证件的;
(四)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不予批准出境、入境的。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的旅行证件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七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第二十九条 大陆居民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原发证的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补发给相应的旅行证件。
第三十条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第三十一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和台湾居民来大陆旅行证件的持有人,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其证件应当予以吊销或者宣布作废。
第三十二条 审批签发旅行证件的机关,对已发出的旅行证件有权吊销或者宣布作废。公安部在必要时,可以变更签注、吊销旅行证件或者宣布作废。
第六章 处罚
第三十三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