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中葡联合联络小组
(一)联合联络小组为两国政府间进行联络、磋商及交换情况的机构。联合联络小组不干预澳门的行政管理,也不对之起监督作用。
(二)联合联络小组的职责为:
1.就《联合声明》及其附件的实施进行磋商;
2.就与1999年澳门政权交接的有关事宜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3.就两国政府为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持和发展对外经济、文化等关系所需采取的行动进行磋商;
4.就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交换情况并进行磋商。
联合联络小组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提交两国政府通过协商解决。
(三)双方各指派一名大使级的组长和另外四名小组成员。每方还可指派必要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人数通过协商确定。
(四)联合联络小组在《联合声明》生效时成立,并于成立后三个月内开始工作,工作的第一年轮流在北京、里斯本和澳门开会,此后以澳门为常驻地。联合联络小组将工作到2000年1月1日为止。
(五)联合联络小组成员及专家、工作人员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或与其身份相符的特权与豁免。
(六)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和组织程序由双方按本附件的规定商定。除另有协议外,联合联络小组的工作须保密。
二、关于中葡土地小组
(一)两国政府同意自《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按以下规定处理澳门土地契约及有关事项:
1.原由澳门葡萄牙政府批出的1999年12月19日以前满期的土地契约(临时批地和特殊批地除外)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续期并收取批约费用,但续期年限不得超过2049年12月19日。
2.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门葡萄牙政府可按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批出年期不超过2049年12月19日的新的土地契约,并收取批约费用。
3.根据本附件第二节第(一)款第2项新批出的土地(包括填海地和未开发土地),每年限于二十公顷。土地小组得根据澳门葡萄牙政府的建议,对上述限额的改变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
4.从《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澳门葡萄牙政府从新批和续批土地契约中所得的各项收入,在扣除开发土地平均成本后,由澳门葡萄牙政府和日后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平分。属于澳门葡萄牙政府所得的全部土地收入,包括上述扣除的款项,用于澳门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属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土地收入,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储备基金,存入在澳门注册的银行。必要时,澳门葡萄牙政府在征得中方同意后,也可将该项基金用于澳门过渡时期的土地开发和公共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