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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有关国家和地区谈判和签订互免签证协议。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经济贸易政策,作为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地区,同各国、各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继续参加关税和贸易总协定、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等有关国际组织和国际贸易协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取得的出口配额、关税优惠和达成的其他类似安排,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根据当时的产地规则,对在当地制造的产品签发产地来源证。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外来投资。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并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十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原在澳门实行的货币金融制度基本不变。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货币金融政策,并保障各种金融机构的经营自由以及资金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流动和进出的自由。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
  澳门元作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澳门货币发行权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授权指定银行行使或继续行使发行澳门货币的代理职能。凡所带标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地位不符的澳门货币,将逐步更换和退出流通。

十二



  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制定预算和税收政策。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预决算须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向澳门特别行政区征税。

十三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防务由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十四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承认和保护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已批出或决定的年期超越1999年12月19日的合法土地契约和与土地契约有关的一切权利。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新批或续批土地,将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土地法律及政策处理。

附件二:      关于过渡时期的安排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有关实施,并为澳门政权的交接创造妥善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在《联合声明》生效之日起至1999年12月19日止的过渡时期内继续进行友好合作。
  为此目的,根据《联合声明》第三、第四和第五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同意成立中葡联合联络小组和中葡土地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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