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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参加而澳门目前也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需要采取措施,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得以适当形式继续保持在这些组织中的地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尚未参加而澳门目前以某种形式参加的国际组织,中央人民政府将根据情况和需要使澳门特别行政区以适当形式继续参加这些组织。
  外国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须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设立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予保留。尚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在澳门的领事机构和其他官方机构,可根据情况予以保留或改为半官方机构。尚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承认的国家,只能设立非政府性的机构。
  葡萄牙共和国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总领事馆。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并有资格领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为: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或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及其在澳门以外出生的中国籍子女;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或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均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葡萄牙人;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其他人,及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或成立后在澳门出生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其他旅行证件。
  上述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出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可使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主管部门,或其他国家主管部签发的旅行证件。凡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者,其旅行证件可载明此项事实,以证明其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居留权。
  对中国其他地区的居民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将采取适当办法加以管理。
  澳门特别行政区可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实行出入境管制。
  有效旅行证件持有人,除非受到法律制止,可自由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无需特别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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