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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可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凡符合《基本法》和法定程序者,均属有效。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由《基本法》,以及上述澳门原有法律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构成。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终审权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行使。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只服从法律。法官履行职责时享有适当的豁免。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社会名流组成的独立的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以应聘。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长官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成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
  原在澳门实行的司法辅助人员的任免制度予以保留。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办法,作出有关当地和外来的律师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执业的规定。
  中央人民政府将协助或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同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原有法律所规定的澳门居民和其他人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结社(如组织和参加民间团体)、组织和参加工会、旅行和迁徙、选择职业和工作、罢工、宗教和信仰、教育和学术研究的自由;住宅和通信不受侵犯及诉诸法律和法院的权利;私有财产所有权、企业所有权及其转让和继承权、依法征用财产时得到适当和不无故迟延支付的补偿的权利;婚姻自由及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国籍、血统、性别、种族、语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经济状况或社会条件而受到歧视。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在澳门的葡萄牙后裔居民的利益,并尊重他们的习惯和文化传统。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和教徒在其宗旨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照常活动,并可同澳门以外的宗教组织和教徒保持关系。属于宗教组织的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均可继续照常开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宗教组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地区宗教组织的关系应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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