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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的决定

  七、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批准书将在北京互换。本联合声明及其附件具有同等约束力。
  1987年4月13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葡萄牙共和国代表
     赵 紫 阳                     卡瓦科·席尔瓦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澳门的基本政策的具体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葡萄牙共和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第二款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澳门的基本政策,具体说明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不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保持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澳门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自行处理本附件第八节所规定的各项涉外事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管理权属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由当地人组成。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澳门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相当于原“政务司”级官员、检察长和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对立法机关负责。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多数成员通过选举产生。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除与《基本法》相抵触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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