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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
  一、批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

  一、名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二、隶属关系: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三、任务: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实施中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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