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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对已递交简历表的人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可要求其就表格中填写的事项提交证明文件。凡符合资格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并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公布参选人名单。
  (二)提名与确定候选人
  推选委员会委员根据上述参选人名单,经过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提名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人选。每位推选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名一位候选人人选。点提名票时,由推选委员会委员互选的监票人负责监票,由筹委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统计各位参选人所得的票数。凡获得推选委员会委员20人或20人以上提名者成为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予以确认。
  候选人名单及简介印发全体推选委员会委员,并予公布。
  (三)选举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召集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由第一任行政长官候选人向推选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本人情况和施政设想,并回答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提问。
  推选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举,每位投票人只能投票选举一位候选人。每张选票只选一位候选人的为有效票,多于一位候选人的为无效票。
  推选委员会委员互选监票人负责监票。所投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有效;所投选票多于投票人总数,投票无效,须重新进行投票。
  候选人得票超过推选委员会全体委员的半数即可当选。如果没有一位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则对得票最多的两位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得票多数者当选。
  监票人应将点票结果报告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公布选举结果。
  第八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举过程应在推选委员会产生后的45天内完成。
  第九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参选人或候选人不得相互进行人身攻击,也不得向推选委员会委员行贿、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利益。
  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选举的监督工作,并处理投诉。
  第十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产生后,由筹委会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可由筹委会全体会议根据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建议,作出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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