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六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推举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公平、公正、公开、民主和廉洁的原则产生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
第三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必须具备如下资格:
1.不具有外国居留权、或承诺在担任行政长官期间放弃外国居留权的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2.年满40周岁;
3.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
4.拥护基本法;
5.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澳门特别行政区。
上述资格中,“年满40周岁”是指在报名参选截止日已年满40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是指在报名参选截止日已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计算时包括在澳门居住期间外出留学、经商和探亲访友等。
第四条 现职公务员如愿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在表明参选意愿时,须辞去公职,脱离工作岗位。
第五条 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士应以个人身份参选。具有政治性团体身份的人士在表明参选意愿时必须退出政治性团体。
第六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推选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的主持下进行。
第七条 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在澳门以提名选举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如下: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凡有意参选第一任行政长官的人士,报名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筹委会主任委员会议表明意愿并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参选人简历表》。行政长官参选人不担任推选委员会委员;如已当选为推选委员会委员,在表明参选行政长官意愿时,需同时声明辞去推选委员会委员职务。所出现的空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