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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为了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区旗、区徽,特制定区旗、区徽的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象征和标志。每个香港居民和团体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区旗、区徽。
  第二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凡国旗与区旗、国徽与区徽同时悬挂时,应当将国旗或国徽置于较突出的位置。
  列队举持国旗和区旗行进时,国旗应在区旗之前。平列悬挂国旗和区旗时,国旗在右,区旗在左。
  第三条 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区旗、区徽。
  第四条 区旗、区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广告。
  第五条 区旗、区徽必须按照制作说明制作。
  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制作说明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制作说明



  区旗的形状、颜色两面相同,旗上紫荆花两面相对。为便利计,本件仅以旗杆在左之一面为说明之标准。对于旗杆在右之一面,均应对应制作。
  一、旗面为红色,其色度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红为标准。旗面呈长方形,其长与高为三与二之比,旗面中绘有一朵白色动态五瓣紫荆花,其外圆直径为旗高的3/5。各花瓣围绕旗面中心点顺时针平均排列,在每片花瓣中均有一颗红色五角星及一条红色花蕊,紫荆花中心点位于旗面中心,旗杆套为白色。区旗图案(见一版略)。
  二、区旗旗面通用尺寸定为如下八种:
  1号.长288厘米,高192厘米。车旗.长30厘米,高20厘米。
  2号.长240厘米,高160厘米。签字旗.长21厘米,高14厘米。
  3号.长192厘米,高128厘米。桌旗.长15厘米,高10厘米。
  4号.长144厘米,高96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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