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人须对报名表内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自行负责。如遇投诉报名人填写资料不实的情况,筹委会可在必要时要求被投诉人自行举证加以澄清或说明,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被投诉人的候选人资格。
上述报名表由接受报名的团体或报名人提交筹委会秘书处香港办事处。
提交报名表日期自1996年8月15日起至1996年9月14日下午1时截止。
(二)候选人的提出
报名人名单由筹委会秘书处印发筹委会全体委员。筹委会委员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各自从中提出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每部分的建议人选不得超过100人。
主任委员会议在筹委会委员所提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建议名单的基础上,提出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主任委员会议在提出上述候选人名单前,应充分考虑委员们的意见,但不对任何人士是否进入候选人名单的原因作出解释。
主任委员会议提出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名单,人数应多于应选委员的名额,每部分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
(三)选举
主任委员会议分别提出前三部分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名单,提交筹委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点票时,由筹委会委员推选的监票人员负责监票,由秘书处工作人员统计各位候选人所得票数。每张选票所选的各部分人数都等于或少于应选委员人数即100名的有效,多于应选委员人数即超过100名的作废。
每一部分内得票数名列前100名者当选。如遇最后两人或两人以上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这些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得票多者当选。
第六条 推选委员会第四部分的100个名额中,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中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的26人全部为推选委员会委员。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分别为40名和34名。
第七条 原政界人士和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按以下办法产生:
(一)有意参加推选委员会的原政界人士,可向原政界人士界别内的团体(政治团体除外)报名,也可向前三部分内的团体报名,由这些团体中的任何一个团体证明其身份;也可由筹委会委员联署提名原政界人士参选推选委员会。
筹委会委员每5人可联署提名,每位委员参与联署提名的人选总数不得超过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