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的具体产生办法
(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
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筹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以下简称“推选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选委员会全部由香港永久性居民组成,共400人。其组成必须具有广泛代表性,分为四部分人士,即:工商、金融界100人,专业界100人,劳工、基层、宗教等界100人,原政界人士、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100人。
第三条 推选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香港地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曾在香港行政、立法、咨询机构任职并有实际经验的人士和各阶层、界别中具有代表性的人士。
推选委员会的委员以个人身份参加推选委员会,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第四条 推选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以下资格和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条件;
(三)拥护“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
(四)愿意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筹委会有关决定规定的推选委员会的职责,即推举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和选举产生临时立法会议员。
凡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和虽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但符合基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资格和条件的外籍人,均符合上列第(二)项的规定,有资格和条件被提名为推选委员会委员人选。
第五条 推选委员会组成的前三部分即工商、金融界,专业界,劳工、基层、宗教等界的委员,按照以下办法选举产生:
(一)报名
凡有意从上述三个部分参加推选委员会的人,应向其所属团体(政治团体除外)报名;如未参加任何团体,则工商、金融界的人应向本行业内的团体报名,专业界的人应向本专业内的团体报名,劳工、基层、宗教等界的人应向本界别的有关团体报名。
报名人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并经接受报名的团体证明其属相应界别、专业或行业内的人士。接受报名的团体必须是1996年1月26日筹委会成立前业已在香港依法成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