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不法彩票及互相赌博
第九条 (不法组织)
组织任何形式的未经适当许可的彩票或互相赌博,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
第十条 (不法出售)
出售未经适当许可的彩票、奖券或其它同类性质的抽奖券,处最高两年徒刑或罚金。
第十一条 (伪造及涂改)
凡以任何方式伪造或涂改彩票、奖券或同类性质的抽奖券,或将之出售或使用,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
第三章 [麻将]的经营
第十二条 (经营)
凡在商业场所、住所或其它场所以牟利目的经营[麻将]赌博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罚金。
第四章 不法借款
第十三条 (为赌博的高利贷)
一、凡意图为自己或他人获得财产利益,向人提供用于赌博的款项或任何其它资源者,处相当于高利贷罪的刑罚。
二、在赌场作出的高利贷或消费借贷,推定是为博彩提供。为有关效力,所有特别用于经营博彩的附属设施及其它从事艺术、文化,康乐、商业或与旅业相关的活动的邻接设施,均视为赌场。
三、消费借贷借用人之行为不受处罚。
第十四条 (文件的索取或接受)
倘向有关债务人索取或接受澳门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c项所规定的身份证明文件作为保证,以作出上条所指的犯罪,行为人被处二至八年徒刑。
第十五条 (附加刑)
因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犯罪而被判罪者,处以禁止进入赌博场地的附加刑,为期二至十年。
第十六条 (犯罪未遂)
本章所指违法行为,倘犯罪未遂,以可科处于既遂犯的刑罚处罚之。
第五章 与犯罪有关物品的丧失
第十七条 (赌博物品的扣押)
当作出本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赌博的物品及用具予以扣押,且透过法院命令,由扣押实体将之销毁并作出有关销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