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
第8/96/M号法律
七月二十二日
不法赌博
第一章 赌博的不法行为
第一节 在许可地方以外的赌博不法行为
第一条 (不法经营赌博)
一、凡在法律许可地方以外的任何方式经营博彩或负责主持博彩,即使非经常性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
二、非上款所指人士,倘从事任何与该经营有关活动者,则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罚金。
第二条 (赌博的不法作出)
凡被发现在法律许可地方以外进行博彩者,处最高一百八十日罚金。
第三条 (在不法赌博的现场)
因不法赌博而在赌博现场出现者,处上条规定减半的罚金。
第四条 (刑罚的暂缓执行)
倘有关违法行为人的供词,能有助揭发犯罪行为或确定其主要行为人的身份资料,则宣告暂缓执行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及第三条所规定的刑罚。
第五条 (胁迫作出赌博)
凡透过暴力、以重大伤害作威胁或为此目的令他人无能力抵抗后,强迫他人赌博,或给予赌博的资源者,处二至八年徒刑。
第六条 (欺诈性赌博)
一、凡欺诈地经营或进行赌博,或透过错误、欺骗或使用任何设施以确保幸运者,处一至五年徒刑或罚金。
二、筹码的涂改或伪造及其使用,均处一至五年徒刑或罚金。
第二节 在许可地方内赌博的不法行为
第七条 (在许可地方内不法经营赌博)
凡在法律许可的地方内违反赌博章程的规定经营博彩或任何类型的投注,特别是接受未经适当许可的投注者,处最高三年徒刑或罚金。
第八条 (在许可地方内不法进行赌博)
一、凡在法律许可地方内进行上条所指的赌博或投注,特别是向未经许可的人作出投注者,处最高六个月徒刑或罚金。
二、倘属第四条规定的情节,则宣告暂缓执行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