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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物业登记法典

  l)查封、假扣押或在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程序中之扣押之登录,如该登录系在命令采取有关措施后至作出措施前作出;
  m)制作清单或其它保全措施之登录,如该登录系在有关批示确定前作出。
  二、下列登录亦为基于性质之临时登录:
  a)查封、假扣押或在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程序中之扣押之登录,如就有关财产已存有以非被执行人或非被声请人之名义作出之取得或确认所有权之登记或单纯占有之登记;
  b)从属于任何临时登记之登录;
  c)与任何临时登记相抵触之登录;
  d)在对拒绝登记之行为提出申诉之待决期间,又或提出申诉之期间届满前所作之登录;
  e)在使长期租借合同符合形式要件而产生效力之批示公布前,申请作出之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五条第四款所指长期租借之设立之登录。
  第八十七条 (某些基于性质之临时登录之存续及失效)
  一、就上条第一款a项所指登录,如不存在其它亦使之须以临时方式作出之依据,则其有效期为五年,但如利害关系人透过证明作临时登录之理由仍然存在之文件提出续期请求,则可续期,每次为期三年。
  二、就基于转让或设定负担之预约合同而作出之上条第一款b项至d项、f项及g项所指登录,上条第一款h项至m项所指登录,在不影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及第五款规定之适用下之上条第二款d项所指登录,以及上条第二款e项所指登录,如不存在其它亦使之须以临时方式作出之依据,则其有效期均为三年,但如利害关系人透过证明作临时登录之理由仍然存在之文件提出续期请求,则得以相同之期间多次续期。
  三、上条第二款a项所指登录之有效期为一年,但第一百零六条第五款所规定者除外。
  四、上条第二款b项所指登录,在其所从属之登记之有效期内保持有效,但基于其它原因在此之前失效者除外;该登记转为确定时,该从属登录亦依职权转为确定。
  五、上条第二款c项所指登录,在与其相抵触之登记之有效期内保持有效,但基于其它原因在此之前失效者除外;该登记转为确定时,与该登记相抵触之登录即告失效,而该登记被注销或失效时,与该登记相抵触之登录即依职权转为确定。
  六、如在第一百零六条第四款所指之有关声明之通知后三十日内宣告之诉未予提起及登记,则上条第二款a项所指登录即告失效;如上条第二款e项所指登录在使长期租借合同符合形式要件而产生效力之批示公布后三十日内未转为确定登录,则该登录即告失效。
  第八十八条 (一般必备资料)
  一、登录之摘录应载有:
  a)呈交编号及日期;
  b)相应之顺序编号,并在其后加上字母G、C或F。视乎属所有权之取得或确认登录、抵押登录或其它登录而定;
  c)如属临时登录,则载明其为基于性质之临时登录或基于疑问之临时登录;如属前者,尚须指明所适用之法律规定;
  d)登录事实之主体之认别资料;如为自然人,须载明其全名、婚姻状况及居所;如已婚,须载明其配偶姓名及婚姻财产制;如未婚,则指明其为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如为法人,则须载明其名称或商业名称及住所;
  e)有关标示之顺序编号;如属以长期租借方式或租赁方式批出之房地产,则载明此情况;
  f)登录之事实;
  g)如属扩大登录,须载明经扩大之登录之编号;
  h)主要文件正本之性质、日期及发出之部门或实体。
  二、在取得登录内不载明义务主体,但载明其姓名系确定有关取得必不可少者除外。
  三、如无法透过本条所规定之方式认别登录主体之身分,则须载明可确定其身分之事宜。
  第八十九条 (附加协议及条款)
  登录之摘录必须载有下列附加协议或条款:
  a)转让合同内订定之所有权保留协议及买回协议;
  b)信托条款、保留指定第三人权利之条款、保留赠与财产处分权条款或归还赠与财产条款,以及其它限制处分行为或设定负担行为之效力之停止条款或解除条款;
  c)排除赠与财产或遗留财产对受益人债务之责任之条款;
  d)共有财产之不分割协议,只要其已在设定或取得凭证内订定。
  第九十条 (特别必备资料)
  一、登录之摘录亦应载有下列特别事项:
  a)在取得登录中:原因及倘有之价值;
  b)在用益权之登录、使用权及居住权之登录及地上权之登录中:凭证内所规定之该等权利之内容或地上权人义务、原因、倘有订定之存续期,以及价值;
  c)在地役权之登录中:所规定之负担、原因及倘有之价值;如地役权仅在一段时间内存续,则指出其期间;
  d)在转让财产之许诺之登录或于财产上设定负担之许诺之登录中:倘有订定之许诺期间,以及价值;
  e)在优先权之约定之登录或给予优先权之遗嘱处分之登录中:有关合同或遗嘱、优先权之期间及凭证内就当事人之给付所规定之其它条件,以及倘有之价值;
  f)在诉讼之登录中:请求及请求利益值;在裁判之登录中:裁判之主文部分、裁判日期、注明已转为确定及其利益值;
  g)在自死者遗留财产之收益中收取扶养费之登录中:每月之固定给付;如无订定,则指明提供扶养之方式;
  h)在向债权人作出财产交管之登录中:凭证内规定之获交管之人之义务、原因、债权之总金额,以及倘有约定之出售期间及价金;
  i)在财产之查封、假扣押或在破产或无偿还能力程序中财产之扣押之登录中:该等事实之日期及拟执行之金额或假扣押所拟确保之金额;如此等登录按第八十六条第一款l项之规定为临时登录,则须载明之日期为命令采取措施之批示之日期,如此等登录按同条第二款a项之规定为临时登录,则尚须载明登录权利人之姓名、婚姻状况及居所;
  j)在制作清单之登录中:采取该措施及作出批示之日期;在其它行为或措施之登录中:该等行为或措施之内容,以及法律行为或批示之日期;
  l)在融资租赁之登录中:期间、开始日期及价值;
  m)在收益用途之指定之登录中:其存续期;如无确定期间,则须指出藉收益用途之指定而支付之金额,以及在已订定固定金额之情况下须指出每年扣除之金额;
  n)在设定分层所有权之登录中:房地产之价值、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之每一单位之相对价值、凭证内特别规定之分层所有人之权利,以及设定凭证内载有分层建筑物之规章时,须指出其存在;在更改分层所有权之设定凭证之登录中:有关改变之说明,以及属更改分层建筑物之规章时,指出规章之更改;
  o)在以租赁方式批出土地之登录中:批出之性质、用途及利用,以及批出之年租金及期间;属转租之情况,尚须注明转租金额;
  p)在以长期租借方式批出土地之登录中:批出之性质、用途及利用,以及年地租及田面权价值;
  q)在为担保保险公司技术备用金而作划拨之登录中:备用金之种类及房地产或债权之价值;
  r)在任何限制或负担之登录中:其内容;
  s)在以保留指定第三人权利之合同为依据之登录中:倘有之就作出该指定而约定之期间,指出有关在无作出指定时合同所具之效力之订定。
  二、作出上款q项所指之划拨登记时,须将有关财产归入澳门货币暨汇兑监理署名下。
  第九十一条 (抵押登录之特别必备资料)
  抵押登录之摘录应载明下列特别事项:
  a)抵押之依据、所担保之债权及债权之从权利;
  b)法定利率,如为办理抵押登记而呈交之文件显示本金产生利息,但未指明约定之利率者。
  第九十二条 (与其它须登记事实同时设定之事实之登录)
  一、如在取得或单纯占有之同时设定其它须登记之事实,则就该取得或单纯占有作登录后,亦须依职权登记该事实,但证明该事实已消灭者除外。
  二、如对继承不适用在澳门生效之法律,或抵偿之债务或遗赠之债务之总金额少于澳门币50,000元,又或不论金额如何,债权在可请求时起计已逾十年,且债权人并非无行为能力人,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均不为担保抵偿之债务或遗赠之债务之法定抵押作登录。
  三、为着上款规定之效力,如从所呈交之文件未得出债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之结论,则推定债权人具有行为能力。
  四、受领有关给付之收据,经公证认定债权人之签名后,在形式上足以证明抵偿之债务或遗赠之债务已消灭。
  五、第二款所指之金额得透过训令予以调整。
  第九十三条 (受限制之所有权之登录)
  一、如房地产有用益权之登录或使用权及居住权之登录,又或应依职权缮立此等权利之登录,则进行此房地产之取得登录,须一如取得完全所有权般为之。
  二、如不符合上款规定之条件,则在受上款所指权利限制之所有权之登录内,应注明所有权所受之限制。
  三、进行完全所有权之登录系基于分别取得所有权及用益权,即使基于不同凭证而分别取得该等权利者,亦应依职权注销用益权之登记。
  四、进行在批出登记后因批出而生之权利之登录时,须视所批出之房地产已被取得完全所有权,但仍须载明第八十八条第一款e项最后部分所指之事项。
  第九十四条 (单一登录)
  在下列情况下,须作单一登录:
  a)房地产或独立单位之共有人或共同占有人,联合请求作出有关各自份额之取得或占有登记;
  b)房地产或独立单位之所有人或占有人取得对未分割份额之权利,即使基于不同凭证而取得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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