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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科学技术纲要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设立,重视该等机构对科学技术的开发、转移及应用推广的功能发挥,尤其是:
  (一)对于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项的机构和高等教育的研究机构,给予必要之支持或资助;
  (二)鼓励私人实体或个人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三)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将其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四)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教育机构、私人实体及公共实体之间加强协作,共同研究开发专项;
  (五)协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数据库和信息网络之建设。
  第六条 科学技术人才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重视科学技术人才的培养、吸纳和进用,尊重科学技术人员的劳动成果,提升科学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尤其是:
  (一)重视培训科学技术人员;
  (二)支持科学技术人员将其研究开发的成果实用化;
  (三)鼓励科学技术人员创办科技、信息产业;
  (四)采取优惠措施,吸纳优秀科学技术人才,促进科学技术人员的进用和交流。
  第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基金
  一、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设立基于充实科学技术研究开发设施、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的应用和增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能力。
  二、对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发展的重点科学技术的转移专项,给予资助。
  三、对于开展科学技术的推广应用、普及教育给予资助。
  四、科学技术发展基金的组织、管理和运作,由行政法规订定。
  第八条 科学技术奖励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奖励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机构和人员。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私人实体或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
  三、科学技术奖励的种类、标准、方法和审定,由法规订定。
  第九条 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公共实体、私人实体和科学技术人员,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科学技术界建立交流与合作关系。
  二、为了有效地利用和引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的科学技术资源,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促进人才、技术、设施及信息之国际交流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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