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9/2000号法律
科学技术纲要法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标的
本法律订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科学技术的政策纲要。
第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自由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享有科学技术研究的自由,但有法律限制者除外。
第三条 目标
科学技术政策的目标是:
(一)提升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科学技术水准及其转移能力;
(二)提升生产力,增强竞争力,促进社会及经济持续发展;
(三)促进信息科技的应用和发展;
(四)促进人文及社会科学和其它科学技术的均衡发展;
(五)促进各公共部门、公务法人及其它公共实体广泛使用信息科技,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素质;
(六)营造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文化和氛围;
(七)加强环境与生态之保护;
(八)依法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成果、专利、创造发明及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条 措施
为达致上条所指的目标,须采取措施,尤其是:
(一)协调科学技术政策与其它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政策;
(二)在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能力之范围内,逐步提高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投入;
(三)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四)支持及资助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五)创设优惠条件,以吸引科学技术人才;
(六)鼓励私人实体运用高新科技,提升生产力;
(七)协助私人实体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成果转化为实际之生产或应用;
(八)推动学校与社会的科学技术知识之教育和培训,推展科学技术的普及教育;
(九)积极推动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发展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
(十)加强科学技术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与交流;
(十一)大力推广保护环境的新技术,遏止破坏生态的技术之应用;
(十二)采取有效的措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
第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