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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合约的一般条款

  一、合约的一般条款的理解和补充,应按照所列入合约架构内的特定情况进行。
  二、合约的一般条款的意义应局限于所订明条文的字句。

第三章 不存在的合约一般条款

  第九条 (确实签署合约内被排除的条款)
  下列条款被视作排除于确实签署合约外:
  a)未按照第五条规定而作出通知的条款;
  b)所通知的条款违反或不完善履行提供信息的义务;
  c)因文章结构,标题或字体的编排而使处于真正立约人地位的普通立约人易于忽略者;
  d)经同意人签名后而列入的条款。
  第十条 (确实签署合约的继续存在)
  一、在上条所指情况继续维持,而对未载明事项则按现行可引用规则处理的确实签署合约,必要时,可采用法律行为的补充规则。
  二、即使用上款所指的资料,仍存有未能明确界定的不可缺少的主要部分或有不平衡的给付而严重影响善意时,上述合约则被视为无效。

第四章 禁止的合约一般条款

  第十一条 (一般原则)
  一、禁止将违反善意原则,不适当地损害同意人的合约一般条款列入合约内。
  二、有疑义时,属下列情况的条款,则存有不适当的损害:
  a)抵触法定管制的主要原则且与该法定管制有分歧者;
  b)限制由合约性质所产生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以致危害已达致的合约目的者。
  第十二条 (绝对禁止的条款)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排除或限制下列责任的一般条款,该等条款在任何情况决不得被列入确实签署合约内:
  a)对损害人们的生命,精神或身体或健康的责任;
  b)对在对方或第三者的范围内引致合约财产损毁的责任;
  c)在故意或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对确定性不履行,延迟或不完善履行的责任;
  d)在故意或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对代表或助理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e)不履行合约的例外或因不履行而作出的决定;
  f)扣押权;
  g)法律许可的补偿权;
  h)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及条件下,存款的交托权。
  二、亦禁止下列的合约一般条款:
  a)直接或间接给予建议人专有权力以理解合约的任何条款或检查和订定物品或所提供服务的质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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