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官员对行政长官负责。
第九条 职务的开始及终止
一、行政长官自就任之日起履行职务,于任期届满、免职、辞职或出缺生效之日终止职务。
二、主要官员自就任之日起履行职务,于免职、辞职或出缺生效之日终止职务。
三、上两款所指人士开始履行职务的时间,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四、如行政长官任期届满、免职或辞职,主要官员留任,直至新的主要官员就任。
第十条 就任
行政长官及主要官员就任时须依法宣誓并申报财产。
第十一条 行政长官职务的临时代理
一、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各司司长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临时代理其职务。
二、如第五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司长届时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或出缺,则由(二)项所指的司长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余者依次类推。
三、临时代理行政长官的期限自行政长官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时起,至行政长官恢复履行职务时止。
第十二条 行政长官出缺期间的职务代理
一、行政长官出缺时,应在一百二十日内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二、在新的行政长官产生之前,由各司司长按照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顺序代理行政长官的职务,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三、如第五条第一款(一)项所指的司长届时短期不能履行职务或出缺,则由(二)项所指的司长代理行政长官职务;余者依次类推。
四、代理行政长官在任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五、代理行政长官的期限自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时起至新的行政长官就任时止。
第十三条 政府对立法会的责任
政府对立法会负责:
(一)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生效的法律;
(二)每年至少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一次;
(三)向立法会提交财政预算案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四)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
第十四条 施政报告
一、政府的施政报告包括施政理念及主要的政策指引,以及在政府各施政领域内所采取的或将要采取的措施。
二、行政长官向立法会宣读施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