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2/1999号法律
政府组织纲要法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定义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第二条 政府首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政府的首长,并领导政府。
第三条 架构
政府设司、局、厅、处。
第四条 主要官员
政府主要官员为:
(一)各司司长;
(二)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及海关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政府各司
一、政府各司的名称及排列顺序如下:
(一)行政法务司;
(二)经济财政司;
(三)保安司;
(四)社会文化司;
(五)运输工务司。
二、各司设司长一名,领导该司的工作。
第六条 其它机构
一、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独立工作。
二、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独立工作。
三、设立统一负责保安事务的警察部门。
四、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
第二章 产生及责任
第七条 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略)的规定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依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负责。
四、行政长官在任职期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不得从事私人赢利活动。
第八条 主要官员
一、主要官员由在澳门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二、主要官员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及由行政长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除其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