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批给,得基于下列原因撤销:
(一)批给之期间届满;
(二)特区政府与承批公司间协议;
(三)赎回;
(四)因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及
(五)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第四十六条 赎回
一、赎回是指政府在合同期届满前收回批给之经营。
二、批给之赎回使承批公司有权收取赔偿。
三、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订定须经过多少时间后,方可行使赎回之权利,以及计算上款规定之赔偿金额应遵从之标准。
第四十七条 因不履行义务而解除
一、如承批公司不履行按照法例或合同订定之规定须承担之主要义务时,政府可单方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之批给。
二、特别是下列者,构成单方解除批给之原因:
(一)放弃经营或无合理理由暂停经营;
(二)违反本法律、其补足法规或批给合同之规定,暂时或确定性将全部或部分经营作转移;及
(三)欠缴在批给合同内订定应付予政府之税项、溢价金或其它回报。
三、批给一旦解除,须将有关娱乐场连同其全部设备及用具无偿地归属特区所有,以及按合同条款规定于批给终止时应归属特区所有之其它财产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而解除
一、不论承批公司有否不履行其受约束之任何义务,政府得基于公共利益随时单方解除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之批给。
二、按上款规定而宣告之解除,赋予承批公司有权收取一项合理赔偿,有关金额之计算须特别考虑距离批给期届满时所剩余之时间及承批公司已作出之投资。
第六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不获判给之公司之解散
一、依据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成立但未能按第十一条规定取得批给之公司之股东,必须解散有关公司。
二、解散上款所指公司之决议须由不判给决定通知之日起,或对不判给提出上诉之裁决确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三、上款所指期限一经届满而解散公司之决议尚未作出时,检察院应立即促请法院命令将有关公司解散。
四、公司之解散应在有关决议作出日起或命令解散之判决确定日起十五日内予以登记。
五、公司一经消灭,原拥有该公司10%或10%以上公司资本之股东须对嗣后负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对现时之批给合约条款之维持
本法律之规定,不影响对现时之幸运博彩专营批给合约之条款之维持;整份合约继续受于本法律生效前之法例所规范,即使出现按第五十一条规定作出延长之情况亦然。
第五十一条 现时之批给期间之延长
行政长官可透过具说明理由之批示将现时之幸运博彩专营批给合约之期间至多延长十二个月。
第五十二条 补足法规之制定
一、行政长官及政府应公布本法律之补足法规。
二、除为妥善实施本法律所必需之其它规定外,补足法规应包括规范公开竞投及批给合同之施行细则、博彩厅之使用和逗留、供经营博彩业务之场所之运作、博彩毛收入之监察、参与经营之人、娱乐场博彩之进行及行政上之违法行为等活动之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适用《行政程序法典》之规定
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除不适用第十六条之规定外,亦不适用十月十一日第57/99/M号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第五十四条 废止性规定
一、废止与本法律规定相抵触之所有法例,但不妨碍第五十条之规定。
二、尤其是废止以下法例:
(一)一九六一年七月四日第1496号立法性法规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至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二)五月二十九日第6/82/M号法律;
(三)九月二十二日第10/86/M号法律;
(四)一月二十八日第2/84/M号法令;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