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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均必须与政府合作,尤其是与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合作,以便向该等部门提供所要求之资料及信息、让该等部门分析或查核会计系统及进行特别审计,以及履行本章规定及其它补足规范所规定之义务。
  二、违反合作义务,构成行政上之违法行为。

第四章 用于批给业务之财产

  第三十七条 特区之财产
  一、可将经营批给业务所需之属于特区所有之财产之享有、收益和使用暂时性转予承批公司。
  二、上款之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亦适用于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条规定,由特区负责管理之土地和自然资源之出租或批给,而有关土地和自然资源系作为供经营批给事业所需者。
  三、承批公司应按照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之指示,确保上两款因批给而获提供之财产完全得到保管或代替。
  第三十八条 移交笔录
  上条所指之转移应以一式三份之保管笔录载明,其内列出所有财产,并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财政局及承批公司之代表签署。
  第三十九条 因使用特区财产而须作之回报
  一、承批公司应就使用特区之财产或使用属特区管理、使用及开发之财产而按批给合同规定给予回报。
  二、上款所指回报之金额应每年按照特区之物价平均指数调整。
  三、对于第三十七条提供予批给业务之用之财产,如其用途改为与合同不相符者,应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与承批公司协商修订有关回报。
  第四十条 可归属特区之财产
  一、批给一旦撤销,有关娱乐场连同其全部设备及用具归属特区所有,但不妨碍按合同条款规定亦应归属特区所有之其它财产或权利。
  二、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上款所指财产和权利之归属,不赋予支付补偿之权利。
  三、于批给期届满时归属特区之财产,尤其是由承批公司取得之用于博彩业务之设备及用具,如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认为不适宜继续使用者,则可以将之弃用或销毁,并随即按特区财产冲销程序之适用法例,将之冲销。
  第四十一条 用于批给业务之财产清册
  一、第三十七条所指用于批给业务之全部财产,以及可归属特区之财产,应以一式三份之财产清册载明,并分别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财政局及承批公司各执一份。
  二、财产清册应每年更新,并最迟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更新出现变更之相关表。
  第四十二条 改善费
  对于第三十七条所指用于批给业务之财产所作之任何形式之改善费,以及对可归属于特区之财产所作之改善费,概不赋予承批公司任何赔偿权利。

第五章 不遵守及撤销

  第四十三条 行政上之违法行为
  一、对于违反或不遵守本法律、补足法规或批给合同的规定可归责于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而适用之违法行为制度,由行政法规订定。
  二、上款所指违法行为具行政性质、受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规范,并由政府执行有关处罚。
  三、缴纳有关上两款所指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之罚款并不妨碍或有之刑事程序。
  四、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须承担缴纳罚款之责任,而所有拥有10%或10%以上公司资本之股东,即使其间公司已解散或基于任何原因已终止业务,亦须负连带责任。
  第四十四条 暂时行政介入
  一、遇有以下任一情况,可暂时行政介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经营:
  (一)发生或即将出现无合理理由中断经营之情况;或
  (二)在承批公司之组织及运作上,或在设施及在供经营之用之物品在总体状况上出现严重混乱或不足之情况。
  二、在暂时行政介入期间,批给之经营由政府之代表执管,而用作维持正常经营所必需之开支,由承批公司支付。
  三、如认定属必要,可维持暂时行政介入;政府可在撤销暂时行政介入时,通知承批公司取回经营之批给;如承批公司不接受,则按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解除批给。
  第四十五条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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