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以下人士在执行职务时,亦可进入博彩厅或区域,但不得直接或透过他人进行博彩:
(一)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
(二)廉政公署之公务人员;
(三)审计署之公务人员;
(四)特区保安部队及治安部门之人员;及
(五)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之公务人员。
第二十五条 博彩厅或区域之驱逐离场
一、凡在博彩厅或区域内被发现违反有关特定规则及条件者,或被认为不适宜在场者,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之督察或负责博彩厅或区域之娱乐场管理层人员,可命令该人离场;拒绝遵守由上指督察发出之命令或经其确认之命令者,构成违令罪。
二、负责博彩厅或区域之娱乐场管理层人员,在行使上款所指权力后,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将其决定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并指出所作决定之理由及能就有关事实作证之证人,以及请求确认已采取之措施。
三、凡在上两款所指情况下被逐离博彩厅或区域者,即处于防范性禁止进入之状态。
第二十六条 保留允许进入之权利
允许进入娱乐场,尤其是允许进入博彩厅或区域之权利,均予以保留。
第三章 税务义务及提供帐目
第二十七条 博彩特别税
一、承批公司必须缴纳博彩特别税,该税款系按照经营博彩之毛收入计算。
二、博彩特别税之税率为35%。
三、博彩特别税款以十二分之一方式缴纳,并应于有关月份翌月首十日内交到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四、特区与承批公司之间,可通过合同方式订定一项博彩特别税款之最低担保额。
五、政府可要求提供适当之银行担保,以保证缴纳等于预计为每月须缴纳之博彩特别税款总和之款项。
六、就博彩特别税之债务,以税务执行程序征收。
第二十八条 税务制度
一、承批公司除须缴纳博彩特别税之外,尚须缴纳法律订定之税项、税捐、费用及手续费。
二、基于公共利益之原因,行政长官可暂时及例外地全部或部分豁免承批公司缴纳所得补充税。
第二十九条 博彩中介人佣金之税项
一、承批公司必须透过确定性就源扣缴之方式、收缴支付予博彩中介人之佣金或其它报酬有关之税项,而有关数额系按照源自博彩者之毛收入计得者。
二、支付予博彩中介人之佣金或其它报酬之税率为5%且具免除责任之性质。
三、基于公共利益之原因,行政长官可于最多五年内部分豁免缴纳上两款所指税项,但该豁免不得超过有关税率40%。
四、基于公共利益之原因,行政长官可批准对于作为给予博彩者各种便利之实物给付之报酬,尤其是与博彩中介人所提供之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及消遣有关之报酬,全部或部分不纳入该税项范围内。
五、支付予博彩中介人之佣金或其它报酬之应缴税项,以十二分之一方式缴纳,并应由承批公司于有关月份翌月首十日内交到澳门财税厅收纳处。
六、与支付予博彩中介人之佣金或其它报酬税项有关之债务应以税务执行程序征收。
第三十条 会计及内部查核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均应设置本身之会计系统、健全之行政组织、适当之内部查核程序并须遵从政府指示,尤其是透过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及财政局就此等事宜发出之任何指示。
二、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之商业记帐应以特区任一正式语文作出。
三、为会计上之效力,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之财政年度等同于历年。
四、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在会计之编排与提交方面,仅应采用特区现行公定会计格式之标准;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局长或财政局局长建议,行政长官得以批示订定必须设置之会计簿册、文件或其它资料,以及订定承批公司或管理公司在将其营业活动记帐时应采用之标准及在会计之编排与提交方面必须遵守之特别规定。
第三十一条 强制公布
一、承批公司及管理公司必须在批给期间,最迟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及在特区报章中最多人阅读的两份报章,其一为中文报章,另一为葡文报章,公布上一营业年度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以下资料:
(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