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批公司应遵守市场经济所固有之原则,在良性及公平竞争下从事其业务。
二、政府以一视同仁之态度对待所有承批公司,并确保遵守规定以保障竞争,尤其是在各承批公司之间的良性及公平竞争。
三、禁止承批公司之间或属于有关集团之公司之间以任何方式商定之、能对承批公司之间之竞争造成阻碍、限制或破坏之协议或行为。
四、禁止一间或一间以上之承批公司不当利用在整个市场或在市场内相当部分所占之主导地位,以阻碍、限制或破坏承批公司之间之竞争。
五、第三款及第四款所禁止之协议、决定、行为或事实均为无效,但透过行政长官批示明确宣示具说明理由之情况者除外。
六、违反本条规定,构成行政上之违法行为,但不妨碍追究有关之民事或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批公司之其它义务
除本法律、其它适用法例以及在批给合同内所规定之义务外,承批公司尚须:
(一)保持娱乐场之所有附属设施及相连部分按指定用途或按获准之用途正常运作;
(二)提供一项担保金,作为执行其须履行之法定义务及合同义务之担保;如已按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提供担保者,可免除提供上述担保金;
(三)向政府递交有关其章程之任何修改以供核准,否则,视之为无效;
(四)尽快将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之任何情况通知政府,诸如:与公司清偿能力或偿还能力有关之情况,针对公司或其董事而提起之任何司法诉讼,在其娱乐场发生之任何欺诈行为、暴力行为或犯罪行为,以及特区公共行政当局任一机关之据位人或工作人员包括保安部队及治安部门之人员针对公司或公司之任一公司机构据位人所采取之敌视行为;
(五)让经营博彩之毛收入接受每日监察;
(六)在博彩厅及区域装设电子监控设备,以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七)每年拨出不超过其博彩经营毛收入2%之款项予一个以促进、发展或研究文化、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学术及慈善活动为宗旨之公共基金会;及
(八)每年拨出不超过其博彩经营毛收入3%之款项,用以发展城市建设、推广旅游及提供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博彩中介人
一、从事博彩中介人之活动须领取准照且须受政府之监察。
二、为着娱乐场工作,博彩中介人尚须在其提供服务之每一承批公司作登记。
三、承批公司须就有关博彩中介人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和合作人在娱乐场开展之活动,以及就彼等是否遵守法律及规章规定向政府承担责任;为此,承批公司应监管其活动。
四、博彩中介人及拥有有关公司5%或5%以上公司资本之持有人、以及其行政管理机关成员及主要雇员,均应具备获承认之适当资格。
五、每一承批公司必须每年将预计在下一年内为其服务之博彩中介人之附有身份资料之名单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以便由政府核准。
六、政府每年定出获准为每一承批公司服务之博彩中介人之最高名额。
七、为从事活动,博彩中介人可拥有经其选定之合作人,合作人之最高限额每年由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定出;为此,博彩中介人应透过承批公司将下一年度与其合作之人之附有身份资料之名单送交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第二十四条 博彩厅或区域之进入
一、以下人士禁止进入博彩厅或区域:
(一)未满十八周岁之人;
(二)无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以及蓄意破产过错人,但已恢复权利者除外;
(三)特区公共行政工作人员,包括保安部队及治安部门之人员,但获许可或在执行其职务者除外;
(四)非在值班时间之娱乐场幸运博彩承批公司之雇员,但以有关雇主实体所经营之博彩厅或区域为限;
(五)处于醉酒状态或受毒品作用影响之人;及
(六)携带武器、爆炸装置或物品以及录象或录音仪器之人。
二、以下人士享有在博彩厅或区域内之自由通行权,但不得直接或透过他人进行博彩:
(一)行政长官、司长及行政会委员;
(二)廉政专员;
(三)审计长;
(四)警察总局局长;
(五)海关关长;
(六)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承批公司之公司机构成员及其邀请之人;
(七)管理公司之公司机构成员及其邀请之人;及
(八)娱乐场所在地之市政议会及市政执行委员会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