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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二、相对于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批给而言,互动幸运博彩之经营系以另一独立批给为之。
  第五条 幸运博彩之经营地方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限于在政府批准之地方及场所范围内进行。
  二、上款所指之场所之特征、所在地点及运作规则,由行政法规或在批给合同内订定。
  三、行政长官可批准在订定之期间内:
  (一)在澳门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当处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外且在具旅游利益之航线上,于该等船舶或航空器上经营及进行任何方式之幸运博彩;
  (二)在澳门国际机场离境之已清关区域内,经营及进行直接以筹码或货币派彩之博彩机之博彩。
  四、上款﹙一﹚项所指之经营,仅可批给予已在特区注册之船舶或航空器之所有人或租赁人之商业企业主,或获此等商业企业主许可之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
  五、按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获许可经营及进行之幸运博彩,须遵守由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订定之特定规则及条件;该等规则及条件,除作出仅属必要之配合外,均须依循本法律及有关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其它适用法例的规定。
  六、按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许可经营及进行之幸运博彩,不适用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七)项及(八)项、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第六条 持续博彩区域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视为持续性博彩区域,而各娱乐场应全年运作。
  二、仅在政府许可之例外情况下,承批公司方可中止某一间娱乐场之运作一日或一日以上。
  三、在紧急情况下,尤其是在发生严重事故、灾祸或自然灾难等严重威胁个人生命安全之情况,可免除上款所指之许可,而有关承批公司应尽快将娱乐场暂停运作一事通知政府。
  四、在不影响上数款规定之情况下,承批公司可订定娱乐场及在其内安排之博彩活动每日向公众开放之时间。
  五、承批公司之行政管理部门,如对其所管理之任一娱乐场之每日开放时间作任何更改,应至少提前三日通知博彩监察暨协调局。

第二章 批给制度

第一节 竞投

  第七条 批给制度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保有幸运博彩之经营权,仅可由在特区成立并获得批给之股份有限公司从事,而有关批给系按照本法律规定以行政合同为之。
  二、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批给至多为三个。
  第八条 公开竞投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批给须预先进行公开竞投。
  二、公开竞投可采用预先评定资格之限制竞投。
  第九条 开投
  开投系以行政长官批示为之,其内应特别载明:
  (一)是否须先经预先评定资格;
  (二)开投之程序,包括接收竞投书之日期;
  (三)为获接纳为竞投人而应缴之担保金金额;
  (四)批给制度,包括法律框架、将签订之批给合同之必要条款,并明确指出有关批给之最长期间;及
  (五)接纳竞投之要件。
  第十条 接纳竞投
  一、在特区成立、且其公司所营事业仅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或其它方式博彩之股份有限公司,方获接纳参与竞投。
  二、政府可在作出判给行为前,命令修改上款所指股份有限公司之章程、及全体或若干股东间所订定之准公司协议内所载之任何规定。
  三、在政府订定之期限内,不修改按上款规定须予以修改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或准公司协议内所载之规定者,等同于放弃竞投。
  四、每一竞投人应提供一项为获接纳参与竞投之担保金,其金额由行政长官订定,而该担保金得以适当之银行担保代替。
  五、在接收竞投书所订期限届满后放弃竞投者,导致丧失已提供之担保金。
  六、在例外情况下,尚未符合第一款所定要件之获承认具商誉之商业企业主可获接纳参与竞投,但有关企业主必须按行政长官以批示定出之规定及期限、依据该等要件在特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本条之规定适用于该等公司。
  第十一条 批给之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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