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6/2001号法律
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三)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法律之范围及标的
一、本法律订定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法律制度。
二、娱乐场幸运博彩经营法律制度之主要标的为确保:
(一)娱乐场幸运博彩之适当经营及操作;
(二)参与娱乐场幸运博彩监察、管理及操作之人为具适当资格担任此等职务及承担此等责任之人;
(三)娱乐场幸运博彩之经营及操作在公正、诚实及不受犯罪影响下进行;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从娱乐场运作收取税项之利益受到应有保障;及
(五)促进澳门特别行政区之旅游、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非法博彩根据特别法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条 定义
一、 就本法律而言:
(一)互相博彩——以动物之速度竞赛或体育赛事作为投注对象,而当中的获胜者在扣除佣金、费用及税项后,按个别投注额之比例互相分取总投注金额之博彩;
(二)娱乐场——经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许可及定为开展此类业务之地点及场所;
(三)幸运博彩——结果系不确定而博彩者纯粹或主要是靠运气之博彩;
(四)互动博彩——同时以下列方式进行之幸运博彩:
(a)按有关规则之规定,给予或赢取一项金钱或其它具价值之奖品;
(b)博彩者透过电讯工具如电话、电话传真、互联网、数据网或录像讯号和数码资料传送而进入或参与博彩,并为此支付或同意支付金钱或其它价值;
(c)该博彩为亦在澳门各娱乐场提供或经核准之幸运博彩或电动或机动博彩机之博彩。
(五)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仅靠运气赢出之博彩活动,诸如彩票、奖券、泵波拿及抽奖等;
(六)博彩中介人——在娱乐场推介幸运博彩者,其工作系给予博彩者各种便利,尤其是有关交通运输、住宿、餐饮及消遣等,而收取由一承批公司支付之佣金或其它报酬。
二、“娱乐场”一词仅可由经营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使用。
第三条 幸运博彩
一、凡非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实体拟经营幸运博彩、以及电动或机动博彩机之博彩,必须经事先批给。
二、幸运博彩、以及电动或机动博彩机之博彩仅可在娱乐场内经营,但不影响第五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以下为获准在娱乐场内经营之幸运博彩方式:
﹙一﹚百家乐;
﹙二﹚“铁路”百家乐;
﹙三﹚廿一点;
﹙四﹚廿五门;
﹙五﹚花旗骰;
﹙六﹚骰宝;
﹙七﹚十二号码;
﹙八﹚番摊;
﹙九﹚掷牛;
﹙十﹚鱼虾蟹骰宝;
﹙十一﹚十三张扑克;
﹙十二﹚麻雀;
﹙十三﹚麻雀百家乐;
﹙十四﹚麻雀牌九;
﹙十五﹚弹子机;
﹙十六﹚牌九;
﹙十七﹚小牌九;
﹙十八﹚富贵三公;
﹙十九﹚五张牌扑克;
﹙二十﹚轮盘;
﹙二十一﹚十一支或十二张牌博彩;
﹙二十二﹚九家乐;
﹙二十三﹚台湾牌九;及
﹙二十四﹚三公百家乐。
四、任何其它种类之幸运博彩,须由一间或一间以上承批公司提出申请且在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发表意见后,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对外规范性批示许可。
五、幸运博彩之施行规则,经博彩监察暨协调局建议,由经济财政司司长以对外规范性批示核准。
六、在娱乐场内不得经营互相博彩,亦不得经营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
七、在例外情况下,经济财政司司长得以对外规范性批示许可承批公司经营向公众提供之博彩活动,在此情况下批给合同得予以修订,亦得由双方签订合同附录。
八、尚可依据法律规定在娱乐场内经营电动或机动博彩机,包括“角子机”之博彩。
第四条 互动博彩
一、经营娱乐场幸运博彩之承批公司不得经营任何形式之互动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