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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加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6/2001号法律
 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加重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刑法典》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通过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条,行文如下:
  [第六十八-A条 (刑罚的加重)
  不妨碍法律明确规定刑罚加重之其它情节或规定,倘行为人透过不可归责者作出事实,适用刑罚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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