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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加重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6/2001号法律
因利用不可归责者犯罪情节的刑罚加重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修改《刑法典》
在十一月十四日第58/95/M号法令通过的《刑法典》增加第六十八-A条,行文如下:
[第六十八-A条 (刑罚的加重)
不妨碍法律明确规定刑罚加重之其它情节或规定,倘行为人透过不可归责者作出事实,适用刑罚之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
第二条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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