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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选民登记法

  第二十六条 上诉
  一、选民或任何其它有正当利益的选民,得就上条第二款所指的决定向终审法院提起上诉,并随上诉申请书附上审理上诉所需的一切资料,但上诉须在有关决定张贴后五日内提起。
  二、提起上诉的申请书须直接递交终审法院院长办公室,并附上作为证据的一切资料。
  三、裁判须在提起上诉日之后五日内宣告,并着令立即通知行政暨公职局和上诉人;就该裁判不得再提起上诉。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的文件
  有关选民登记的一切文件,由行政暨公职局保管。

第三章 法人的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资格
  凡属获确认代表社会利益的社团和组织,只要其已取得法律人格至少三年,并已在身份证明局登记,均得为间接选举而作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社会利益
  上条所指的社会利益,按其社会宗旨划分为:雇主利益、劳工利益、专业利益、慈善利益、文化利益、教育利益、体育利益。
  第三十条 登记程序
  法人须透过向行政暨公职局递交登记申请书办理选民登记;申请书须适当填写,并由有权作出有关行为的代表签署,且须附具获确认为代表有关社会利益的法人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确认
  一、对第二十九条所指社会利益的代表社团或组织作出上条所指的确认,属行政长官的权限;该确认是由行政长官就不同个案而听取以下实体所提供的意见后作出:
  (一)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就雇主、劳工和专业利益的代表社团或组织提供意见;
  (二)社会工作委员会——就慈善利益的代表社团或组织提供意见;
  (三)文化委员会——就文化利益的代表社团或组织提供意见;
  (四)教育委员会——就教育利益的代表社团或组织提供意见;
  (五)体育委员会——就体育利益的代表社团或组织提供意见。
  二、确认申请书应递交行政暨公职局。
  三、递交确认申请书时,应附具以下文件:
  (一)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二)由身份证明局发出的证明有关社团或组织已作登记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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