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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选民登记法

  五、选民登记册必须每四年重编一次,而重编工作是透过将登记在原有选民登记册内的选民的资料全部转录的方式为之。
  六、被替代的登记册在新登记册编制后经过两年须予销毁。
  第二十一条 选民登记册资料的更新
  一、选民登记册的资料通过以下方式更新:
  (一)加入新的登记;
  (二)删除丧失选民身份者或处于第十一条所指无选举资格的情况者的登记,并将该等人的姓名用直线划去,但以能辨认原有字体为原则,且以旁注说明删除的原因;
  (三)加入在最近一次重编后所出现的更改。
  二、上款(二)项所指登记的删除,由负责选民登记事务的实体于收到有关证明文件后立即作出。
  第二十二条 选民登记册的展示
  一、选民登记册每年在选民登记地点或在负责选民登记事务的实体指定的其它地点展示,而登记册须载有截至五月最后一日向行政暨公职局申请办理的登记,以便利害关系人查阅和提起声明异议。
  二、上款所指的展示最迟于六月十五日开始,展示期连续十日。
  三、自六月一日起向行政暨公职局申请办理的登记,只载于翌年展示的登记册。
  四、在选举年,选民登记册须在选民登记工作中止期开始后十五日内展示,展示期为十日,以便利害关系人查阅和提起声明异议。
  五、在选举年,选民登记册应载有在选民登记工作中止期开始前已向行政暨公职局申请办理的登记。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的中止
  一、在选举年,选民登记工作于选举日之前一百二十日中止。
  二、上款所规定的中止,持续至选举结果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公布之日为止。
  三、在选民登记中止期内向行政暨公职局申请办理的登记,暂缓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补选和提前选举
  以上各条的规定经作出适当配合后,适用于补选和提前选举,但当涉及有关期间时,应自订出选举之日起中止选民登记。
  第二十五条 声明异议
  一、在选民登记册展示期间,任何选民得就选民登记册的资料,以书面形式,并以资料错误或遗漏为理由,向行政暨公职局提起声明异议。
  二、行政暨公职局局长须在声明异议提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实时把决定张贴在选民登记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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