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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编制外合同人员扣除的退还

立法会
 第24/96/M号法律
 八月十九日
 编制外合同人员扣除的退还


  立法会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命令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扣除的退还)
  一、在澳门退休基金会登记的编制外合同人员,得申请退还由其本人为退休及抚恤目的作出的扣除,只要有关合同是由行政当局主动使它失效或解除。
  二、上款规定不适用于因纪律程序而被终止联系的情况。
  第二条 (退还的款项)
  退还扣除的款项相当于实际由服务人员所承担并转移到退休基金会的款项。
  第三条 (程序)
  扣除的退还应于联系终止后九十日内向退休基金会申请。
  第四条 (退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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