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人员制度
基金会人员制度由其章程规范。
第九条 机关
一、基金会设有下述机关:
(一)信托委员会;
(二)行政委员会;
(三)监事会。
二、上款所指机关之组成、权限及运作由其章程订定。
第十条 监督实体
一、基金会之监督实体为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监督实体行使本法律、其它适用法规及章程规定之权限。
第十一条 基金会之组织变更及撤销
一、基金会之组织变更及撤销由行政长官依法定程序提交立法会通过。
二、基金会撤销时,其财产归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
第十二条 财产、档案及文件
一、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之全部财产,包括其全部资产、权利与义务转移至基金会。
二、上款所述之两个基金会的全部档案及文件移交基金会。
第十三条 撤销及废止
一、自本法律生效之日起,撤销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
二、废止与本法律相抵触之其它法律规范,特别系下述法规:
(一)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
(二)二月二十四日第12/92/M号法令;
(三)五月十一日第18/98/M号法令。
第十四条 最后及过渡规定
一、自本法律公布之日起计三十日内,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之管理委员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之行政委员会分别制作一份财产清单,并呈交行政长官。
二、以合约形式招聘之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人员,按原职级/职务自动转入本法律设立之基金会,并承认其依合约享有之待遇及福利。
三、所有引述七月七日第74/84/M号法令设立之澳门基金会及澳门发展与合作基金会之法规、文件、证件、合约或协议,皆指本法律设立之基金会。
第十五条 章程之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