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7/2001号法律
新基金会的设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设立
依照本法律规定设立一个新基金会,其名称为澳门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 性质
基金会为一公法人。
第三条 存续期与住所
基金会之存续为无限期,其住所设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四条 宗旨
一、基金会之宗旨为促进、发展或研究文化、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学术及慈善活动,包括旨在推广澳门的活动。
二、为达至上款所指宗旨,基金会得按适用法规及章程之规定与公私实体展开合作及给予资助。
第五条 法律制度
一、基金会受本法律及其章程规范。
二、除本法律及章程另有规定外,基金会受其它适用法规规范,特别系下述法规:
(一)《行政程序法典》;
(二)九月二十七日第53/93/M号法令。
第六条 财产与财政制度
一、基金会拥有本身财产,并享有财政自主权。
二、除本法律及其章程另有规定外,自治实体之一般法律制度补充适用于基金会之财政管理。
三、基金会之财产由履行其职责时所收到或取得之所有资产、权利及义务构成。
四、基金会之资源来自:
(一)根据经澳门政府与澳门旅游娱乐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修订之澳门地区幸运博彩专营批给合约有关向基金会拨款之条款而获得之款项;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之拨款;
(三)根据法规、其它合约、法院裁判或仲裁裁决而应收或指定之其它收入;
(四)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以外之公、私法人或自然人之津贴、拨款、捐赠、遗产、遗赠或赠与;
(五)利用本身财产投资赚得之收益;
(六)基金会以无偿、有偿或其它方式取得之一切资产。
第七条 税务制度
基金会签署或参与之行为、合同及从事其活动时所获取之收益,豁免缴纳任何税项、费用或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