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2/2000号法律
司法官薪俸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0/1999号法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定义
就本法而言,司法官是指:
(一)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法官、院长及合议庭主席;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检察长、助理检察长及检察官。
第二条 计算标准
司法官的月薪俸以行政长官的月薪俸百分比计算。
第三条 各级法院院长及合议庭主席的薪俸
一、终审法院院长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八十。
二、中级法院院长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
三、第一审法院院长及合议庭主席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六十七。
第四条 法院司法官的薪俸
一、终审法院司法官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
二、中级法院司法官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
三、第一审法院司法官的薪俸按服务年限分别计算:
(一)服务未满三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三十五;
(二)服务满三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四十二;
(三)服务满七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
(四)服务满十一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四;
(五)服务满十五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七;
(六)服务满十八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六十。
第五条 检察长及助理检察长的薪俸
一、检察长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五。
二、助理检察长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七十。
第六条 检察院司法官的薪俸
检察院司法官的薪俸按服务年限分别计算:
(一)服务未满三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三十五;
(二)服务满三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四十二;
(三)服务满七年者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的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