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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司法官通则

  第九十七条 委员的通则
  一、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二)项及(三)项所指的法官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三年,并得续任。
  二、关于法院独立性及法官无须负责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法官委员会委员。
  三、法官委员会委员有权收取出席费,金额由行政长官以批示订定。
  四、任期终止的法官委员会委员维持职务直至应代替其职务的委员开始担任职务为止。
  第九十八条 运作
  一、法官委员会按其内部规章的规定运作。
  二、在涉及审议法院司法官的表现及职业操守的决议中,以及在委员会决定以秘密方式投票的情况下,投票须以秘密方式为之。
  第九十九条 查核员
  一、查核员有权限:
  (一)查核法院司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的工作;
  (二)进行纪律程序的调查以及进行项目调查与全面调查;
  (三)了解各部门的状况、需要及所欠缺者。
  二、由法官委员会委任的、职级高于或年资长于被查核人的法官担任查核员的职务。
  三、查核员由一名秘书辅助,秘书系由查核员向监管该人员任职的办事处的司法官请求指定。
  四、查核员及秘书的职务以兼任制度担任。
  五、查核员及秘书有权收取经法官委员会建议,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就每一情况所定出的酬劳。
  六、查核工作由规章规范。
  第一百条 办事处
  一、法官委员会的事务处理由一办事处负责,该办事处由一名秘书主管,其收取相当于科长级的薪俸点的报酬,而在该办事处内有以编制外合同、派驻或借调制度聘任的另一名工作人员担任职务。
  二、上款所指的人员,得以兼任制度担任职务,在此情况下,有权收取由行政长官在听取法官委员会主席意见后以批示订定的酬劳。
  三、第一款所指的秘书由法官委员会主席自由聘任及免职;如该秘书有原职位,则其继续保有该职位。
  第一百零一条 办事处的权限
  办事处有权限:
  (一)为委员会会议作出准备及提供秘书工作,并执行其决议;
  (二)负责处理与法院法官及办事处人员的管理及行政有关的事务;
  (三)负责处理与查核、项目调查、全面调查,部门工作状况的年度报告书、工作评核及纪律行动有关的事务,以及与《司法组织纲要法》及《司法官通则》的法案的意见书有关的事务;
  (四)负责处理与申诉有关的事务;
  (五)负责一般事务,尤其关注设施、设备及家具的更新及保养,确保财政管理及会计工作,文书的收发工作,以及管理有关档案;
  (六)行使法律或法官委员会主席所赋予的其它权限。
  第一百零二条 决定及决议的申诉
  一、对法官委员会主席所作、涉及非属法官委员会授权的事宜的决定,得透过向法官委员会上诉而进行申诉。
  二、对法官委员会所作的决议以及对法官委员会主席所作、涉及属法官委员会授权的事宜的决定,得透过司法上诉进行申诉。
  第一百零三条 向委员会提起的上诉
  向委员会提起的上诉,须按《行政程序法典》所定的程序进行,并遵守以下的特别规定:
  (一)上诉不中止被上诉所针对的行为的效力;
  (二)对上诉作决定的期间为四十五日。
  第一百零四条 司法上诉
  司法上诉须按行政司法争讼的诉讼法律所定的程序进行,并遵守以下的特别规定:
  (一)提起上诉的期间为三十日;
  (二)上诉免缴预付司法费;
  (三)答辩期间为十五日;
  (四)如嫌疑人在纪律程序中被防范性停止职务,则有关行为的效力不中止。

第十一章 检察官委员会

  第一百零五条 定义
  一、检察官委员会为检察院司法官的管理及纪律机关。
  二、检察官委员会对检察院司法辅助人员亦依法具有有关职责。
  第一百零六条 组成
  检察官委员会由下列委员组成:
  (一)检察长,并由其任主席;
  (二)由推荐法官的独立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委任的两名社会人士;
  (三)由检察官选出的一名助理检察长代表及一名检察官代表。
  第一百零七条 权限
  检察官委员会有权限:
  (一)建议检察院司法官的免职、因无能力而退休及科处强迫退休或撤职处分,或终止以定期委任方式任用的检察院司法官提供服务;
  (二)就检察院司法官的聘任程序作安排及指挥有关工作的进行;
  (三)提起检察院司法官因无能力而退休的程序;
  (四)对检察院司法官采取纪律行动,但不影响(一)项规定的适用;
  (五)评核检察院司法官的工作;
  (六)编制检察院司法官的年资表;
  (七)命令对检察院司法官进行查核、项目调查及全面调查,以及在此等情况下指定查核员;
  (八)就获指定为查核员的检察院司法官及其秘书的酬劳依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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