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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

  审计长为进行技术性与临时性研究及工作,得在例外情况下与公共或私人实体订立合同。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
  审计署其它人员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提及的人员,在行使职能时,或因行使职能而获悉的事实,有绝对保密义务,只得经审计长许可而免除。
  第二十四条 适用
  审计署人员享受第十八条第二款所指的有关福利。
  第二十五条 行政及纪律惩戒权限
  审计长有权限作出所有关于审计署人员任用及职务状况的行为,并对该等人员行使纪律惩戒权,但该等人员可向行政法院上诉。

第三节 特别身份证及公权

  第二十六条 特别身份证
  一、行政长官向审计长发出特别身份证。
  二、审计长可向其认为有需要的审计署人员发出特别身份证。
  三、特别身份证持有人拥有下列权利:
  (一)自由通行及出入审计对象的办事处;
  (二)要求审计对象履行本法律第七条规定之合作的特别义务。
  四、特别身份证的名称、式样由行政长官以行政法规确定。
  第二十七条 公权
  特别身份证持有人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公权。

第三章 预算及帐目

  第二十八条 预算
  一、审计署应将预算呈交行政长官,使其在制定澳门特别行政区总预算时,在开支部份内包括一项供审计署使用的整体款项。
  二、审计署各项拨款之间的款项移转,应经审计长核准。
  第二十九条 监督及审定
  截至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审计署应将上经济年度帐目送交行政长官,以作财政监督及审定。

第四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三十条 补充法规
  行政长官制定为执行本法律所需的行政法规,订定审计署的组织、运作、人员编制及职务。
  第三十一条 预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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