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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审计署

  第十三条 声明异议
  审计对象不得对审计署所作的审计报告及因撰写报告所作相关工作提起上诉,但可向审计长提出声明异议。

第二章 审计长及审计署人员

第一节 审计长

  第十四条 审计长
  审计长为审计署所有权限的拥有人,可将权限授予其它审计人员,但核证帐目及就帐目作出报告的职责及权力除外,同时不影响随时将所授权力收回的权能。
  第十五条 任免
  一、审计长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审计长由行政长官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职。
  第十六条 不得兼任
  审计长不得从事有酬或无酬的其它公职或任何私人业务,亦不得担任政治或公会性质组织的任何职务。
  第十七条 保密义务
  审计长对于在行使职能时,或因行使职能而获悉的事实,有绝对保密义务,如因该等事实的性质而认为毋须保密时,则不在此限。
  第十八条 权利与优惠
  一、审计长的报酬、其它权利与优惠,由有关法规订定。
  二、审计长在其职程方面的稳定性、社会保障制度及享有的其它优惠,均不得受到损害,尤其在年资方面,为着所有法律效力,视为在原职位工作。
  第十九条 辞职
  审计长得以书面方式向行政长官提出辞职请求。

第二节 审计署人员

  第二十条 人员制度
  一、审计署拥有根据第三十条规定的本身编制。
  二、公职一般制度补充适用于审计署编制内人员。
  第二十一条 在临时安排制度下的人员
  在认为有用或适宜时,审计长可以书面授权任何公职人员代其进行任何查究、审核或审计,并要求该获授权的公职人员向其作出报告,但上述对公职人员的授权,须经该公职人员所受雇用的部门之负责人赞同。
  第二十二条 提供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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