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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设立民政总署

  第十四条 组成及成员之任命
  一、咨询委员会由二十五名成员组成。
  二、咨询委员会的成员从被公认具适当资格且居住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中选任。
  三、行政长官在委任咨询委员会成员的批示中委出担任主席职务之成员。
  四、咨询委员会主席的职务可随时透过行政长官批示而被免除。
  第十五条 秘书长
  一、咨询委员会由一名秘书长辅助并参加有关会议,但无表决权。
  二、秘书长应全职担任此职务。

第二分节 成员之通则及任期

  第十六条 义务
  一、咨询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其职务时应:
  (一)遵守适用于其本身的行为及咨询委员会的行为之法律及规章的规定;
  (二)维护居民的权益;
  (三)出席全会及经全会议决成立的研究小组定期召集的会议。
  二、咨询委员会成员的缺席制度于有关内部规章内订定。
  第十七条 福利
  咨询委员会成员享有以下福利:
  (一)参加全体会议或研究小组会议的出席费;
  (二)代表民政总署出外时由民政总署支付公干津贴及交通费。
  第十八条 任期及空缺的填补
  一、咨询委员会成员的任期自有关委任起计为期两年。
  二、咨询委员会主席应将因死亡或放弃任期而出现的空缺通知行政长官,以便作出新的委任。
  第十九条 委任之中止
  一、咨询委员会成员得请求中止有关委任。
  二、中止委任的申请应以书面方式向主席提出并说明理由,且须在提交申请后的首个会议上审议。
  三、中止委任的理由,主要包括:
  (一)证实患病;
  (二)暂时离开澳门特别行政区逾六十日。
  四、任期内不得中止委任逾一百八十日,否则视为放弃委任。
  第二十条 委任之终止
  一、咨询委员会成员死亡及在下列情况下,其委任终止:
  (一)据位人放弃委任;
  (二)第十八条第一款所指期限届满;
  (三)被宣告丧失委任。
  二、在下列情况下,咨询委员会成员丧失其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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