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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结社权规范

  e)促进公民、政治教育及认识。
  第十五条 (政治社团的设立)
  一、政治社团的设立受本法律的一般规定管制,具下列特点:
  a)政治社团一经在澳门身份证明司存有的专门纪录内登记,即取得法律人格。
  b)政治社团的登记,最低限度须由二百名常居澳门而完全享有政治权利及公民权利、年龄超过十八岁的居民签署的声明作出。
  c)上款所指声明是向澳门身份证明司司长提出,并须附有签署该声明的成员已办选民登记的证明书,联同章程草案、社团名称,倘有的社团简称及社团标志。
  d)签名由公证员免费认证。
  二、任何人不得同时参加多于一个政治社团,亦不得因加入或放弃加入某些政治社团而被剥夺任何权利。
  第十六条 (内部组织)
  政治社团应受透明原则、民主组织和民主管理原则,以及全体成员参加原则管制。
  第十七条 (不混淆原则)
  一、政治社团在不妨碍其激励的精神或意识型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与任何宗教直接有关用语的名称,以及可能与宗教标志相混淆的徽号或简称,或与其它社团混淆。
  二、政治社团按上条规定作出登记前,应根据上款规定向澳门身份证明司领取一份无混淆证明书。
  第十八条 (专门登记)
  在澳门身份证明司组织专门纪录以登记政治社团,并注明所有更改或消灭的行为。

第三章 最后及过渡规定

  第十九条 (帐目的公布)
  一、社团收取公共实体的津贴或财政性质的任何其它资助,金额高于总督所订者,须每年将帐目于其通过后翌月公布。
  二、公布应刊登于本地区注册的其中一份报章上。
  第二十条 (公民社团的转换)
  一、根据三月二十三日第3/76/M号法令第十条及随后条文规定设立的公民社团,倘于本法律生效后三个月期限内在有关纪录内登记,得根据第二款转变为政治社团。
  二、上款所指社团在登记时应一并提交社团章程副本连同由其领导机关发出的由其据位人以名誉承诺作出的欲如何转变为政治社团的声明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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