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任或履行在立法会内获选出任的职位和职务;
(二)尊重立法会和议员的尊严;
(三)尊重立法会主席和执行委员会的权责;
(四)严格遵守和拥护《基本法》、本法律及特区现行的其它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立法会的《议事规则》、决议以及全体会议和执行委员会的议决;
(五)尊重特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限和尊严;
(六)致力为立法会工作的质素、效率和声誉作出贡献;
(七)一般性对特区的声誉、发展和成功作出贡献。
第四节 议员职务上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准用
议员行使立法和监察方面的职务上权力,以及对其本身属辅助性的其它权力和义务,均由《立法会议事规则》规范。
第三编 议员报酬的规定
第四十条 主席的报酬和其它权利
一、立法会主席每月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八十。
二、主席有权使用官邸和官方车辆。
三、主席每月可使用相当于其薪俸百分之三十的交际费,但不妨碍下一款规定。
四、如某个月的交际费有剩余,该余额累积于在下一个月的交际费内。
五、上款规定的剩余金额连续累积不得超过两次。
六、交际费不包括主席官邸和车辆的支出,该费用按照执行委员会订出的规定支付。
七、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通过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制度经必要配合后,适用于交际费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副主席的报酬
一、立法会副主席每月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四十。
二、副主席有权使用官方车辆。
第四十二条 第一秘书、第二秘书的报酬
一、立法会执行委员会第一秘书、第二秘书每月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二十五。
二、第一秘书、第二秘书还收取相当于为议员所定月薪俸的五分之一的月津贴。
第四十三条 议员的报酬
一、立法会议员每月的薪俸为行政长官薪俸百分之二十五。
二、议员每一次无理缺席全体会议,将在其月薪俸内扣除十五分之一。
三、属委员会成员的议员,有权收取每日出席会议的出席费,款额相当于其月薪俸的百分之二点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