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如选任或委任议员出缺,应于出缺后九十日内填补,但在此期限内适值任期结束则除外。
四、如在立法届内选任议员出缺,则在上款所规定的期限内透过补选进行填补。
五、为填补出缺而获选任或委任的议员,服务至该立法届结束时止。
第二节 资格的符合
第九条 定义
不论选任或委任的议员,经就职宣誓后,即视为符合议员资格,但不妨碍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 就职、宣誓
一、议员就职时,应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宣誓效忠。
二、立法会主席还应按照《基本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宣誓效忠。
三、就职的形式和宣誓效忠的内容,应遵从第4/1999号法律的规定。
第十一条 就职宣誓的时间
一、议员在第三条所规定的日期,于立法会首次会议前就职宣誓。
二、倘为填补空缺的情况,则由主席决定日期,在新议员获委任或选任的文件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就职宣誓。
第十二条 财产及收益的申报
一、议员就职时,应根据六月二十九日第3/98/M号法律规定提交一份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
二、不遵守上款规定者,即被视为不符合议员资格的规定,并可构成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资格丧失的原因。
第十三条 资格的不存在
如不遵守第十条的规定,有关资格在法律上视为不存在。
第十四条 议员的代替
如出现上条所指情况,则按需要进行补选或重新委任,第八条第三款至第五款规定经必要配合后适用。
第三节 职务的中止、资格的放弃及丧失
第十五条 职务的中止
议员一旦被提起刑事诉讼程序,则可根据第二十七条规定被中止职务。
第十六条 中止的效力
职务中止仅对议员的义务及其职务上的权力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中止的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