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3/2000号法律
立法会立法届及议员章程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编 立法届
第一条 立法会任期
立法会每一届任期为四年。
第二条 立法会的解散
一、立法会如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情况下被解散,则应于九十日内依法组成新立法会。
二、立法会一经组成,新立法届即开始。
第三条 首次会议
立法会应根据本身权利在每一立法届首日举行会议;或在上条规定的情况下,则在订定其组成的文件公布后第五个工作日举行会议。
第四条 立法会会期
一、每一立法届由四个立法会会期组成。
二、每一立法会会期为一年,由十月十六日开始,但不妨碍下款规定。
三、在第二条规定的情况下,第一立法会期自新立法届首次会议开始至十月十五日结束。
第五条 正常运作期
一、立法会的正常运作期由十月十六日至翌年八月十五日。
二、正常运作期的延长,根据《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为之。
第六条 例外情况
第四十六条规定属本编的例外情况。
第二编 议员的任期、职务及资格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任期、职务及资格
第七条 平等及代表性
一、全体议员,不论选任或委任者,在其任期内均享有同等的地位及相同的权利、权力和义务。
二、全体议员,不论选任或委任者,均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特区”)及其市民的利益。
第八条 任期的开始及终止
一、议员的任期为整个立法届。
二、在不妨碍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下,任期由根据第三条而举行的立法届首次会议开始,至下一立法届首次会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