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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警犬队及保护要人与重要设施组附加报酬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2/2001号法律
 警犬队及保护要人与重要设施组附加报酬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报酬之设定
  本法律为治安警察局军事化人员执行该局的警犬队职务及执行保护要人与重要设施职务设定一项附加报酬,并就该报酬的发放作出规范。
  第二条 警犬队
  一、因执行警犬队职务而获发的附加报酬,其每月金额为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一所载澳门公共行政薪俸表100点相应金额的30%。
  二、上款所指报酬每月发放,但在缺勤、年假以及基于纪律原因而不担任职务时,按相应日数扣除。此外,特别假期间则不获发放该报酬。
  第三条 保护要人与重要设施
  一、因执行保护要人与重要设施职务而获发的附加报酬,其每日金额为上条所指薪俸表100点相应金额的2.1%;该报酬系发放予曾受专门技术培训而获指派担任该职务之军事化人员。
  二、上款所指报酬每月发放,并按进行有关工作的日数计算,但每日工作时数不得少于四小时。
  第四条 排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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