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澳门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制度

  四、实习员须特别遵守本法所指的勤谨及守时义务与服从义务。
  第八条 培训课程及实习的修读制度
  一、实习员以定期委任制度修读培训课程及实习,而定期委任的期间为修读的总时间。
  二、定期委任的期间自动续期:
  (一)至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最后报告公布为止;
  (二)对于成绩及格的实习员,至公布任命该等实习员中至 少一人为司法官为止;如作出上项所指公布后六十日期间内不公布任命,则至该期间结束为止;
  (三)对于在作出(一)项所指公布后六十日内公布获任命的实习员,至其就职之日为止。
  第九条 属行政当局工作人员的实习员
  一、领导或主管官职据位人的定期委任于其获定期委任为实习员的期间内中止,而原有的定期委任的期限亦按照经六月二十三日第25/97/M号法令修改的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第五条第十款所规定的条件中止;上述人员的职务应按该法规第八条的规定确保执行。
  二、如属非担任领导或主管官职的编制人员,其原职位可按署任制度被填补,并适用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为署任而订定的制度,但不适用关于期限的规定。
  三、获录取修读培训课程及实习者,其编制外合同、散位合同或其它种类的工作合同终止。
  四、为产生一切效力,尤其是为计算退休及抚恤、在原职程晋升及晋阶的效力,获定期委任为实习员的总时间计算在服务时间内;但如原职规定须实际担任有关官职或职务方赋予计算效力者,则不在此限。
  第十条 报酬
  实习员收取相当于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6/89/M号法令附件一表一所载澳门公共行政薪俸表七百点的报酬。
  第十一条 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期间及内容
  培训课程及实习为期两年,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课程——在培训中心进行,为期一年,旨在使实习员具备执行司法职务的能力;
  (二)实习——在法院及检察院进行,为期一年,旨在使实习员适应有关职务。
  第十二条 在法院及检察院的活动
  在法院及检察院进行的实习活动均订于培训课程及实习计划及大纲内,并由担任培训导师的司法官加以指导及负责,实习员尤其可进行下列工作:
  (一)在刑事侦查或预审的行为中协助担任培训导师的司法官;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