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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13/2001号法律
 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制度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进入司法官团
  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编制者,须先完成由法律及司法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培训中心)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办的培训课程及实习,且成绩及格,但不妨碍第10/1999号法律的适用。
  第二条 考试
  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录取试,由培训中心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委员会)负责组织,而开考须以通告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第三条 投考要件
  培训课程及实习的投考要件,除一般法就担任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职所定者外,尚包括:
  (一)具备法律认可的法律学士学位;
  (二)具备公认的公民品德;
  (三)在澳门居住至少七年;
  (四)熟悉中、葡文。
  第四条 录取名额
  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录取名额,由行政长官经考虑由法官委员会及检察长分别就各法院及检察院的工作需要所作的报告后,以批示订定。
  第五条 甄选方式
  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录取试所采用的甄选方式如下:
  (一)法律知识考试,其内容如下:
  1.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组织及体系;
  2.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实体法及诉讼法法制;
  3.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体系。
  (二)语言能力考试;
  (三)心理素质测验。
  第六条 委任及就职
  一、被录取的投考人由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为实习员,并公布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
  二、获委任的实习员于培训中心内在其主任面前就职。
  第七条 实习员身分
  一、被录取的投考人以实习员身分修读培训课程及实习。
  二、第10/1999号法律通过的《司法官通则》的规定,经作出必要配合后,适用于实习员;关于实习员的义务及权利的事宜,仅适用该通则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条的规定,但不妨碍本法的适用。
  三、上款所指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仅适用于实习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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