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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家庭政策纲要法

  第十七条 家庭及工作
  一、总督应逐渐采取措施,以使任何一名配偶的家庭劳务具有尊严以及社会和经济价值。
  二、对妇女在妊娠期间及产后的工作,以及未成年人的工作,应特别作出规定,以确保其权利受到有效保护。
  第十八条 社会工作
  一、社会工作的一般制度,主要是以对影响家庭成员工作能力的意外事件的补救,及家庭负担的补偿为目的,务求适当地维护家庭的生计及经济平衡。
  二、社会工作主要为预防性质,且在家庭各成员的合作下推行,同时鼓励到户辅助。
  三、将逐渐创造条件,以发放一项补助予贫穷家庭,但父母其中一人必须是全职致力于教育未满三岁的子女者。
  第十九条 卫生
  一、总督透过卫生政策,将逐步确保家庭在永远与家庭预算相符的条件下,获得预防,治疗及康复等性质的护理,而不论家庭的经济资源如何。
  二、在卫生部门的组织上,每当可能时,应方便家属陪伴病者,特别是儿童,老年人及有缺陷人士。
  第二十条 房屋及环境
  一、应逐渐创造条件,使每一家庭都可拥有一住所,而其面积及其它要件,必须适当地符合保留隐私及私人性的正常家庭生活的要求。
  二、房屋建造及社会设备创设计划,以及都市化计划,均应考虑家庭在改善及发展前景上的需要,并促使众人,尤其有缺陷人士,青年及老年人士完全融入家庭及社会。
  三、总督将逐渐采取措施,以方便求取合适房屋及设定一配合家庭收入的租金及摊还制度,同时对人数众多的家庭的住宿,及处于残破区域的家庭重新安置提供特别辅助。
  四、在制订都市化计划,土地运用计划,都市整治计划及运输计划时,将考虑家庭的利益,为此,应听取与该等利益有关的团体的意见。
  五、上款所指的计划,应确保提供设备及空间,以发展不同范曦内的平衡家庭生活,保护并重视自然及文化环境,预防各种形式的污染所带来的祸害效果,方便有缺陷人士,老年人及病人的到达及流动。
  第二十一条 家庭作为消费单位
  一、家庭是一个具有独特需求的消费单位,因此行政当局应透过信息及教育活动给予维护以对抗欺诈的广告方式及不当的消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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