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为执行上款规定,应创设恰当的居住,家庭共处及积极参与群体生活的条件。
第十二条 家庭辅助中心及志愿团体
一、行政当局鼓励成立适合本地条件及需要的家庭辅助中心,目的为协助家庭解决困难。
二、除其它活动外,家庭辅助中心应对特殊情况的家庭提供特别辅助,如单亲家庭及囚犯家庭。
三、每当出现由任何家庭成员引发的危机状况,尤其是那些导致家庭解散或频临破裂以及特别与儿童有关的暴力,家庭辅助中心应发展迅速及有效的协助机制。
四、志愿团体被视为家庭辅助的重要工具,因此应予以肯定,尤其是透过公共实体的合作。
第三章 组织及参与
第十三条 家庭结社及代表
一、行政当局支持家庭结社,并承认依法成立的家庭团体的代表性。
二、家庭及青年团体以行政当局的社会伙伴身份,分别参与家庭及青年政策的订定及执行,并在适当的机关设有代表。
三、确保按法律规定成立的家长及监护人团体在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关的实际参与,尤其负责加强家庭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并与官方架构合作编排教育活动,以确保儿童,少年及青年的全面培训。
四、行政当局亦支持以研究家庭及其问题为目标的团体以及社会互助机构。
五、本条所指的团体可被视为公用事业团体。
第十四条 组织
总督应发展一项整体及健全的家庭政策,授予现存部门权限及工具,俾可执行本法律所载的政策纲要。
第四章 促进家庭的社会,经济及文化水平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权利及义务
一、父母对确保,促进及引导子女的全面发展有不可移转的权利及义务。
二、父母有权按其信仰,偏好的教学方法及在地理或时间上可提供的方便,自由选择学校及其它子女教育所必需的工具。
三、父母有权反对子女被迫接受与其宗教信仰不符的教育。
第十六条 教育机构的多方面辅助
在教育及教学机构应存有具心理教育功能的多方面队伍,专注于学生的发展,以及探索疑难,早熟,缺陷及行为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