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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家庭政策纲要法

立法会
 第6/94/M号法律
 八月一日
 家庭政策纲要法


  立法会按《澳门组织章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b)项规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家庭及行政当局
  一、人人均有权在完全平等的条件下成立家庭和结婚。
  二、行政当局有责和与家庭利益有关的团体紧密合作,以促进改善生活质素,以及家庭及其成员在精神和物质上的实践。
  第二条 家庭的团结及稳定
  一、家庭建基于所有成员间的团结、稳定、同等尊严以及互相尊重、合作、负责和互助,以全面达致其目的。
  二、配偶双方对民事和政治能力,以及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均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要素
  行政当局承认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要素,价值的传送者及加深数代间互助关系的工具的功能。
  第四条 家庭的代表性
  家庭肯定有参与订定家庭政策的权利,尤其是透过与其利益有关的机构。
  第五条 家庭政策的目标
  下列事项特别成为家庭政策的目标:
  a)保证成立家庭的权利,保护作为崇高的人类及社会价值的母亲身份及父亲身份;
  b)确保儿童受保护、发展和获得教育的权利;
  c)提高有关工作,房屋、卫生及教育方面的生活条件,务求使家庭及其每一成员能全面发展;
  d)特别辅助贫穷的家庭,以及单亲家庭;
  e)协助父母教育子女,促使家庭履行其在教育上的全部责任;
  f)支持老年人士融入及参与家庭生活,并鼓励数代间团结及互助;
  g)确保家庭在影响其精神及物质存在的决策上作实际参与,及其组织的代表性;
  h)鼓励家庭参与社群的发展进程。

第二章 对家庭群体的保护

  第六条 家庭生活的私隐性
  肯定家庭生活的私隐权,尊重家庭及其团体的主动,组织及自主。
  第七条 母亲身份及父亲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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